公司本着“安全快捷,重守诚信,适价经营,完善服务”的经营理念,在最大可能降低运输及管理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支持。在充分发挥利用已具有的管理经验和经营优势的同时,提升服务质量;把握好经营战略上的市场定位。 上海到太原货运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以一流的服务与各界新老客户友好合作,携手并进,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多年来我公司一直致力于大中型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的供应链服务,根据不同的客户进行量体裁衣制定出个性化的物流方案,并完美的衔接起客户端信息处理系统。正是在与强强联手的运营环境中我公司的管理水平更趋于严谨科学。凌翰物流在实力飞跃发展的今天,为各种客户的不同需求得到满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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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翰物流高效快捷,重守诚信,适价经营,致力于追求上海至七台河物流产业的真正增值,誓做良心企业,模范企业。上海到七台河物流专线用现代化的工具,运用科学的管理和调度,让企业在高效稳定中运行发展,创造物流一体化、规模化、共同化、短路化、自动化、信息化、国际化等发展进程。 上海到洛阳货运此外凌翰物流还实现从物流服务功能向管理服务功能的延伸,利用自身在"五流合一"的基础上掌握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数据的整理、整合、分析,为客户企业在竞争策略和发展战略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的提出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的。因此,作为受害人,旅客和货主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损失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根本的目的就在于维持航空运输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它通过赔偿损失这一财产责任形式,使被破坏了的承运人与旅客、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恢复,使其重新回复到平衡的状态。
二、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有关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的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立下来的。目前,已加入该公约的有130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条件,为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条件,该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最成功的范例,对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该公约最主要的实体性法律成果,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旅客、货主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华沙公约》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方面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各国在其国内的民用航空法律规定中都沿用了公约的规定,作出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承运人赔偿责任。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行李和货物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