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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状告广东省公路局拖欠工程款一案

来源:www.linghan56.com.cn 发布时间:2013-05-22 点击数:


上海到太原货运涉及工程变更的《现场办公纪要》(下简称“《纪要》”),其真伪一直是多级法院庭审的焦点。昨日庭审现场,省公路局方面多次强调,根据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及多位相关人员证言,两施工标段《纪要》上的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公章均为伪造,且除了施工方各一人的签名外,其余6人签字也是伪造或受蒙骗。
  对此,施工单位代表律师则援引原一审被告代理人及监理公司总监梁志成的当庭质证,称其于2007年12月,与业主及施工单位一起去弃方现场察看上海到太原货运工程量及运输公里数,并曾在2002年6月、8月的《纪要》上亲笔签名。
  但省公路局提供梁的证言,说明该签名是受施工方蒙蔽,看到业主签字就签字了,且其称“当时去了一个从未去过的地方”,省公路局还称,当时业主方多人就在弃方现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土质测量对比。
   施工单位状告广东省公路局拖欠工程款一案,历经一审重审终审,省公路局均告败诉(南都曾连续报道),需付工程款及利息6500多万元。省公路局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昨日省高院开庭,就事实进行法庭询问。昨日从早到晚,法院门口都聚集着大批民工,挂起横幅“声讨不公”。
  省公路局在此次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一份是国道105线从化段改建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工资表,一份是广州流溪河林场出具的弃土证明。
  远距离运输土方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省公路局提供的第二份新证据试图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沿线附近弃方(需要清理运输出去的土方),但施工方现场否认,认为不排除是其他十几个标段的弃方。
  施工单位方认为,证人证言是受到省公路局的压力,出庭作证违反证据规则规定,不应作为证据。省公路局则表示,其提交的现场监理日志等证据材料,能证明“现场办公纪要”客观上不可能发生,却未获任何处分,也未给出不采信的理由,认为原判决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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