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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省高速公路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10253起

来源:http://www.linghan56.com.cn 发布时间:2015-06-26 点击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已将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上海到太原物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小车在限速120公里/小时高速路段行驶时,车速在121公里/小时(含)至132公里/小时(含)时,仅按“警告”处罚;车速一旦超过了132公里/小时,则再根据其超速违法程度,依法作记分、罚款乃至吊销驾照处罚。
对“超速10%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条款,许多驾驶人会误解为对超速10%以下的交通违法不处罚。省交警总队高管处李辰璠表示,“警告”实际上只是不做经济处罚,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警告”也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类,同样要被公安交管部门采集录入,上海到太原物流驾驶员仍需前往交警部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处罚。否则,该条警告仍在违法系统内,车辆无法通过年检。
据统计,2014年全省高速公路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10253起,其中仅因违法超速行驶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达3243起,占事故总量31.63%,是最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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