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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

来源:www.linghan56.com.cn 发布时间:2013-06-25 点击数:


上海到太原货运“多倍票款”引发多名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的质疑:“多倍票款”究竟是处罚,还是企业获利?既然是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企业执法,钱进谁的腰包必须说清楚。据市交通港口局工作人员解释,该条款是参照《合同法》中违反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所制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许德明看来,上海到太原货运《条例(修改草案)》针对管理部门的规定中管理主体多元、管理层次偏多:法规在已授权轨道交通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再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建议进一步研究。
  也有部分代表不主张地方立法赋予企业执法权。他们担心,授权企业执法,会使执法为企业“代言”,执法成为企业牟利的手段之一。例如此次立法的争论焦点之一,正是地铁企业针对逃票行为所作的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修订草案)》,轨道交通企业对逃票、冒用证件或用假证的乘客,除按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外,还可分别加收5倍以下和10倍票款。
  但这一说法难以获得部分代表的认同:“合同是企业与乘客之间的行为,但处罚是行政执法。 ”一些委员更是直言:赞成对逃票、假票者处罚,但不是以“票款”的形式。还有些代表提出质疑: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设置这一条款,对乘客有失公允;既然明确了乘客要补交的票款,那按《合同法》地铁企业“未按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地铁企业是否也应赔偿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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